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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辞职扣我保证金合理吗

   市民吴女士:去年我应聘到安庆市区一家广告公司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口头协议是干一年时间,上班后前5个月,公司每个月从我的工资中扣除200元钱,共计1000元,作为保证金。现在,我因到外地去学习,必须辞职,并且我将公司交待给我的事都干完了,但公司负责人说,必须要等他们招到新的员工,我才能走,并且1000元的保证金不退。请问公司这种做法合理吗?
  7月6日,记者来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田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公司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更不合法。根据《劳动法》和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该公司与吴女士应建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公司与吴女士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吴女士可随时选择离开公司。公司从吴女士工资中扣除保证金的做法不对,应该将1000元的保证金退还给吴女士。田主任说,吴女士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将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这家公司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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