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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有过错判赔精神抚慰金

    案情回放:原告陈某(男)与被告张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后生有三个子女。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加上陈某常年在外从事个体经营,最终双方于1995年底开始分居。随后原告与另一女子公开同居。经本案被告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犯重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不久,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无奈应诉并向法院提出: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要求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最后一审法院依法部分支持了被告的诉求,判令原告支付被告八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余元)。
      韦国律师点评:本案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认定,是一个极具典型的离婚案例。
      首先,关于重婚罪的认定问题。本案原被告双方虽没经合法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因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发生的同居,且符合法定的结婚实质要件,依法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双方在未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原告公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符合我国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
      其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制,但有约定的除外。该法第十七条同时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再次,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因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由于原告犯重婚罪,已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因此原告方存在过错,作为无过错方的被告将会依法享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法院这样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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