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离传销组织坠楼身亡 传销成员被判非法拘禁
案情回放:2006年10月,被害人刘某受同乡所骗并被强行要求加入他们的传销组织,当刘某知道自己受骗后,立即拒绝参加并要求离开。但被告人李某、王某等却阻拦不准其离开,并按传销组织的规定将其房门反锁,刘某须由负责看管传销人员的被告人开门才能出入。凌晨4时许,被害人刘某在爬出窗户沿水管下楼准备逃离传销窝点时不慎从五楼坠落身亡。不久,检察机关以几名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依法提起公诉。最终,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王某等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11年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韦国律师点评:现阶段本市传销案件较多,受害人因逃离传销组织而跳楼受伤的案例屡见报端。传销严重地冲击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国法律对传销行为的认定,经历了从认定其为合法经营、违法经营到刑事犯罪的过程。直到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才正式将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行为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罪。对于犯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上述案例中,法院最终以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量刑,是因为被告人为了迫使受害人加入传销组织,常常采用锁门、捆绑或其他方法来达到他们的目的。因而在传销组织中,犯罪嫌疑人经常会犯非法拘禁罪。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传销属违法行为,严重的会触犯《刑法》,为了自己及家人的幸福,请自觉远离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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