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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社保补贴

   为切实做好新老就业扶持政策的衔接,发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促进和稳定就业的效应,从即日起,我市对2009年度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贴。
  凡持有本市城区居民户口(非农)、有效《再就业优惠证》的各类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名义在市区接续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由本人全额承担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凭相关证明给予不同标准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和持《就业和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失业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或社区公益性岗位实现再就业的、通过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及其他形式灵活就业的,养老保险按每人每月108元,医疗保险按每人每月10元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且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人员,养老保险按每人每月180元补贴,医疗保险按每人每月10元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3年社会保险补贴至2009年度内到期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属“4050”人员,按其2009年内到期的月份,给予相应期限的延长。养老保险按每人每月108元,医疗保险按每人每月10元补贴;属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在对其今年享受低保待遇情况进行认定后,按其2009年内到期的月份,给予相应期限的延长,养老保险按每人每月180元补贴,医疗保险按每人每月10元补贴。
  符合社保补贴条件人员持相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填写《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集中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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