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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坠入电梯井  三方都有责任

2009-12-27 16:58:42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案件回放:由于施工人员在维修大厦电梯时未设置提醒标志,时年73岁的杨大爷一脚踏空,坠入了漆黑的电梯井。虽然经过四年多的治疗,但老人仍只能坐着轮椅活动,而且成了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残疾人。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杨大爷对维修电梯的公司、房地产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提起诉讼。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判令三家单位共同给付杨大爷各项损失15万余元。
  点评律师韦国认为:维修公司作为电梯的施工人,对电梯这种特种设备,在维护中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保证使用人安全的义务。而该公司并未履行上述义务,其行为存在过错,直接导致杨大爷受到伤害,应承担法律责任。
  而房地产公司作为安装于公共场所电梯的所有人,对电梯使用人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在维护中的电梯实施严格管理,并监督管理维修公司的行为。而其并未履行上述义务,存在过错并导致了杨大爷受损害,所以该公司也应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大厦公共设施的管理人,对于施工是明知的,但未对进入大厦可能使用电梯的人及时进行通知,其行为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法院的判决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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