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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造成伤害赔偿有法可依

   1月3日,宿松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企业非法用工造成事故纠纷案,判决企业赔偿受伤职工10万余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宿松县某砖厂是一家个体企业。该企业于2009年10月28日取得营业执照。而在这之前的7月下旬,砖厂即雇用工人班某为其打工。8月5日,班某在工作中被机器皮带绞断右臂。当天被送到县医院救治,后班某与砖厂口头达成协议,由砖厂一次性赔偿各种费用6000元,往后如有病变由班某自行负责。一个月后,班某右臂病变,后被确定为工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班某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四级伤残。过后,班某找砖厂索赔遭拒。
  法院经审理认为,班某与砖厂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砖厂雇用班某到厂内做工,双方的关系是事实劳动关系,班某属工伤。砖厂在依法备案和取得营业执照之前便雇用了班某,应属非法用工,砖厂应给予班某一次性赔偿,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案主审法官在判后答疑时指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情况下雇用工人从事生产劳动属非法用工,职工在工作中伤亡的,由该企业向伤残职工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以前对非法劳动关系,执法部门经常以不存在合法劳动关系为由不予理睬,这实际上是变相鼓励了非法用工。现在司法实践中,证明用工的存在并不仅仅以劳动合同为唯一条件,途径有很多,比如饭票、门卡都可以成为证据,甚至有的只要能说出在哪个工地上干活或者说出干的什么活就给予认定存在用工,这一法律上的明确认定,进一步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和对非法用工企业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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