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花园”物归原主 台商在安庆打赢商标侵权官司
安庆“城市花园”商标侵权案有了结果,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城市花园”字样的字号,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字号不得使用“城市花园”字样;赔偿原告彭光弘人民币13000元。
据了解,2008年12月10日,被告黄某向安庆市迎江工商分局申请,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为“安庆市迎江区城市花园茶餐厅”,2009年1月8日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小吃服务(简餐、茶、饮料)。在被告经营的茶餐厅外门头、店堂内的醒目位置,均有“城市花园”字样。
原告彭光弘,台湾高雄市人,“城市花园”图形、文字商标持有人。城市花园咖啡店就是由彭光弘创立的全国品牌连锁企业。
前不久,城市花园咖啡安庆店在安庆市皖江公园开业,彭光弘发现了安庆市女人街已经有了一家被告黄某开设的“安庆市迎江区城市花园茶餐厅”,经营范围与原告注册商标的使用的范围雷同。并且,被告在茶餐厅室外装潢、店内布置等多方面,均显著突出“城市花园”字样。原告彭光弘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遂诉诸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城市花园”商标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万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黄某的行为是经过工商部门登记的,为什么说其构成对原告彭光弘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呢?记者采访了该案主审法官董华敏,她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本案中,被告登记的字号为“安庆市迎江区城市花园茶餐厅”,并将“城市花园”在其经营的茶餐厅突出使用,且被告与原告的经营范围亦相类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被告的字号虽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但其实质已经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鉴于被告经营时间较短,酌情判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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