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满1号楼规划调整 期盼有关部门给出“说法”
“由于即将建成的晶海花园1号楼(以下简称1号楼)拦住了许多居民家的采光,激起众怒,这时,规划部门抛出已经办了房产证的1号楼后面的4号楼底层为非住宅用房,这意味着有关部门在做日照分析时,4号楼底层非住宅用房不在考虑之内。”近日,晶海花园不少业主向本报热线投诉他们诸多权益受到侵害,期盼有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此事,还居民们一个“说法”。
本报曾报道了规划部门改变1号楼(由原18层改为28层)规划许可之事。3月8日,记者再次来到晶海花园,以前业主投诉关于1号楼违规建筑之事,至今未有改观。规划部门针对居民提出的问题做了答复,而2a楼业主采光权问题,至今未做实质性答复。
问题一:
规划还未许可
就破土动工建设
据晶海花园业主介绍,规划部门出具的1号楼规划许可证是于2009年6月19日办妥的,而该楼开工时间是2008年8月18日。显然,开发商于2008年8月18日开工建设1号楼时,既没有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也没有依法办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根本不具备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却大张旗鼓地开工建造,严重违反了《建筑法》和《城乡规划法》。
规划部门答复:2008年9月底,因秋冬季节大湖处在枯水期,地下水位较低,是地下工程施工的最佳时期,且建设单位申请提前开工。他们认为,该项目规划报建材料齐备,仅国土部门对因容积率增加补缴土地出让金有一个评估测算过程,原则同意可以提前地下工程建设。2009年6月18日市国土资源局函告规划局,1号楼的土地出让金已补缴完毕。6月19日,他们核发了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律师说法: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何律师个人认为,《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等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相应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再由有关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另外,根据《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8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他认为,根据业主和规划部门的说法,规划部门同意开发商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时,人为原则上同意开发商先期动工,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问题二:
楼间距不足,业主
多个权益可能遭到侵害
据晶海花园2a楼业主介绍,1号楼与2a楼之间间距明显不足,1号楼附楼(裙楼)按照酒店模式设计建造,与当初有关单位称此楼设计为办公楼相悖。况且,2a楼阳台朝向1号楼,一旦该楼成了酒店,不仅油烟和噪声随之袭来,而且业主必须每天拉上窗帘,否则自身隐私权难以得到应有的保障。
规划局答复:1号楼三层门面与2a楼水平距离13.5米,满足规范要求。
律师说法: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程律师个人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我市房屋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为:多层建筑不少于15米。
问题三:
公告时间严重不足,
有糊弄业主之嫌
据2a楼业主介绍,规划局对于1号楼建筑方案仅公告几天,纯粹是在走形式糊弄业主。
规划局答复;2008年7月22日,建设单位申请局部调整。8月13日至20日,该局在局网站进行了局部调整方案公示,无异议。
律师说法:何律师个人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26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显然,规划部门公告时间不足,没有按照规定尊重民意,采纳业主意见,而是一味强调经过专家论证,这有失偏颇。
另外,据2a楼业主介绍,日前,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允诺邀请第三方对晶海花园进行日照分析,可时至今日,规划部门也没有发布有关重新做日照分析的消息,反而却抛出4号楼底层为非住宅用房,这就意味着有关部门今后在做日照分析时,4号楼底层非住宅用房不在考虑之中。对此,网友“给我点阳光2009”说:“事实上(晶海花园)4号楼底层一直是住家,日照分析不够才这样说的吧?人家房产证上写的都是住宅商品房,是不是又将皮球踢给房产局?”网友“一个都不饶恕”认为,相关部门在做规划调整时,不能只考虑开发商的利益而不顾人民群众的利益。
晶海花园的部分业主说,如果有关部门不能给出一个“说法”,他们将保留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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