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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跨省转移

  3月20日,市社保局开出首张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标志着今年1月1日国家颁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在我市的正式实施。
  连日来,我市各县(市)区社保部门已为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50余张,顺利转往上海、深圳等地。
  新政策的实施,解决了我市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依照新政策,参保人在新就业地参加了养老保险、开具了社保账户,办理转移手续时,只需到转出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凭此证到转入地提出转移接续的申请即可;其他后续手续均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3个15日”的原则来办理,即15个工作日内转入地发出同意接收函、15个工作日内转出地办理好各项手续、15个工作日内转入地办结有关手续。免除了原先办理人两地来回奔波,且办理手续繁杂的弊端。
  为确保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顺利实施,市社保局对经办人员进行了岗前专项培训,并适时对业务操作系统和经办流程进行了升级和简化,为新政策的贯彻落实创造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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