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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按病种付费试点将全面启动

2011-4-18 17:18:19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试点的病种越来越多,试点的医疗机构范围越来越广,患者自付费用的比例越来越低。4月15日,记者从市卫生局基妇科获悉,从6月开始,我市新农合住院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将全面启动。开展试点工作的医院,治疗包括非穿孔性急性阑尾炎、短暂性脑缺血、宫颈癌等病种,将被“明码标价”。
【范围】
市区新增一家试点
  为减轻参合患者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去年12月1日,市卫生局就出台了《安庆市新农合住院病人按病种付费试点方案(试行)》。今年一季度,我市按病种付费试点在部分县(市)展开,而市区的试点医疗机构仅市立医院一家。
  按照“市区不少于2所规模较大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各县选择县医院和县中医院及其他规模相对较大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试点”的要求,二季度,我市将扩大试点医疗机构范围,市第一人民医院将作为新增的试点机构开始启动,全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试点工作也将全面启动运行。
【病种】
重大疾病新增三个
  据了解,一季度,卫生部按照“分级医疗”公布了临床路径明确的229个试点病种,我市从中选择了 包括声带息肉、短暂性脑缺血、非穿孔性急性阑尾炎等在内的10个病种制定方案并实施。二季度,宫颈癌、乳腺癌、肾衰竭三个重大疾病将作为“硬性”要求纳入试点病种范围。
【花费】
患者少掏腰包
  据了解,一季度,我市对按病种付费的住院病人不设起付线,新农合基金支付按病种付费标准的50%支付,参合患者按住院实际发生费用的50%支付。如慢性硬膜下血肿病种的限额支付标准为5204元,除新农合支付2602元外,剩余部分由患者按住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50%支付。
  二季度,参合农民住院到底能报销多少费用呢?根据规定,试点病种患者在Ⅱ类、Ⅲ类、Ⅳ类医疗机构住院,当次住院费用补偿比例分别不低于60%、55%、50%。参合病人按固定比例自付费用,在现行筹资水平下,试点病种患者在试点的Ⅱ类、Ⅲ类、Ⅳ类医疗机构住院,当次住院费用的自付比例分别不高于40%、45%、50%。
  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举例,如宫颈癌病种的限额支付标准为12000元,除新农合支付60%为7200元外,剩余部分由患者按住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40%支付;如果实际部分医疗费用为14000元,新农合仍然支付7200元,剩余部分由患者按住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40%支付,如参合农民支付的金额为5600元,医院实际只收到了12800元。
  比较分析发现,某病种实际费用若超出定额,超支部分将由医院承担。新的补偿办法主要是让医院自行控制住院医疗费用的增长,让参合农民少掏腰包。
【管理】
严控患者自付比例
  凡第一诊断符合试点病种者一律纳入按病种付费管理。纳入前,应先征求患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入院时医疗机构必须与之签订《单病种付费服务协议书》。医院不得以年龄、健康状况等为由,将符合条件的患者拒于按病种付费管理之外。
  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控制参合患者自付费比例,自费药品及自付检查费用不得超过25%。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为单病种限价病人出具一日费用清单和费用总清单。
严禁变相收费
  据介绍,每个病种的费用包括患者从入院到出院整个住院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诊治费用,包括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麻醉费、药费、材料费、床位费、护理费等。在规定的“除外内容”外,不得再向患者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严禁医院将定额范围内费用通过门诊取药、门诊检查、外购处方、分解名目等方式,排除在定额范围之外,变相增加患者自费费用。
严防“偷工减料”
  按照规定,所有试点医院将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严禁推诿、刁难重症病人,一旦发生,将严格追究首诊医生的直接责任和科主任的领导责任。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不严,操作不规范,服务不到位,造成医源性疾病发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接诊医院承担,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
名词解释
  按病种付费的特点是,医疗机构的收入仅与每个病例及其诊断有关,而与医疗机构治疗该病例所花费的实际成本无关。简而言之,就是明确规定某一种疾病该花多少钱,从而避免医疗单位滥用医疗服务项目、重复项目和分解项目,防止医院小病大治,既保证了医疗服务质量,又减轻了参合患者的医疗负担。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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