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管理,规范经费的安排、拨付、发放和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有关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安庆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近日正式出台。 记者了解到,《办法》所称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以及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孤儿基本生活费是指政府为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用于补助孤儿伙食、服装被褥、日常用品、基本医疗等的专项资金。 目前我市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办法》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保障标准。据悉,我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多方共同筹集、保障基本需求、资金封闭运行、广泛接受监督”的原则进行筹集和管理。而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则必须遵循“属地管理、合理保障、应保尽保、动态监管”的原则,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筹集、发放和管理工作。 记者从《办法》上看到:我市孤儿基本生活费将实行按月发放,采取社会化发放与直接拨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支付。每月由民政部门或委托所属的社会(儿童)福利中心负责汇总整理,于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月支付申请,并附保障人数、发放金额等资料。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在审核确认后,拨付保障资金。对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通过金融机构“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孤儿(或其监护人)账户,对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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