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近日市人社局、卫生局、安监局、市总工会4部门联合就企业高温季节津贴发出通知。要求各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
《通知》要求各企业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条件、范围及具体标准。在高温天气期间,企业应遵守国家、省防治高温职业危害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或停止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部门强调,企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季节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季节津贴。高温季节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记者 徐侃 通讯员 王中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