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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首例摩托车醉驾案宣判

2011-7-29 15:10:47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7月28日上午,安徽首例摩托车醉驾案在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季一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今年35岁的季一民,2011年5月4日下午17时许,驾驶皖H9J768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市开发区湖心路国华路路口时,与席勇驾驶的皖H01259号轿车险些发生碰撞,两人为此在市菱湖北路路口进行争执。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巡逻民警遂上前调解,询问过程中发现季一民涉嫌酒后驾驶,经对其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验仪检测,结果为129.3mg/100ml。公安民警随后对其进行抽血并经安庆市信立司法医学鉴定所检测,季一民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0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
  5月5日,季一民被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5月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5月16日,检察机关向宜秀区法院提起公诉,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季一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储柳英、席勇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及酒精含量检测报告、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安庆信立司法医学鉴定所检测报告、被告人的归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季一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在公安机关能如实坦白交代其醉酒驾驶摩托车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故在对被告人进行刑罚处罚时,酌情从轻处罚,且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宣告缓刑。
  “我知道喝酒不能开车,可我没想过酒后驾驶摩托车也不行,后果还这么严重,现在我真后悔……”法庭宣判后,被告人季一民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他还当着媒体记者的面,希望更多的人以他为戒,吸取教训,开车不喝酒。
  宜秀区人民法院刑庭王光伟庭长告诉记者,在现实生活中,在对“醉驾入刑”的理解上,很多摩托车驾驶者存在误区,认为自己醉酒驾驶不触犯刑法,而忽略了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辆的事实。实际上依据法律规定两轮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符合醉驾入刑的条件。
  法官告诫民众尤其是摩托车驾驶员,要增强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到酒驾的危害性,安全出行,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

 

庭审现场 徐勇进 摄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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