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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性难改撤销缓刑维持原判

  3月1日,枞阳县法院裁定对被告人方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1993年4月出生的方某,初中毕业后即在社会上游荡,无所事事。2010年7月至10月,方某多次伙同他人入室盗窃,涉案价值二万九千余元。鉴于方某系未成年人,2011年3月7日,枞阳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宣判后仅半个月,方某又伙同他人翻窗入室,盗窃财物四百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方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伙同他人实施盗窃,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公安部门有关缓刑考验期间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二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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