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范价格调节基金收支行为,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调控市场价格的作用,提高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效益,近日,市政府根据《安庆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了《安庆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共分21条,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该《实施细则》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它用。
该《实施细则》还规定,安庆市市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行政事业收费单位除外),均应按月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期限,与“三税”的缴纳期限相同。同时明确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申报和拨付使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