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都被行政拘留五天了,怎么还要赔偿医疗费?”这是日前一位“义愤填膺”的被告来枞阳县法院义津法庭领取开庭传票时所说的一句话。经过法官的一番解释,该当事人对自己的错误理解才有所醒悟。
原来,2012年4月15日,被告方菊林(系化名)在门前铺水泥路,家住隔壁的原告方菊花担心方菊林铺设水泥路抬高地基影响排水,就用方菊林家的水泥将两家的分界处堵上,方菊林当即就用铁锹将水泥铲除,后方菊林的妻子与方菊花发生谩骂,方菊林立马上前给方菊花一巴掌,方菊花应声倒地,脸部和头部都受到损伤,后经枞阳县中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132元。方菊花要求方菊林赔偿医疗费,方菊林拒绝赔偿,因此方菊林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追讨不了医疗费,方菊花只好具状至枞阳县法院义津法庭,双方因此成讼。
那么当事人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受到行政处罚后,需不需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呢?答案是肯定的。行政处罚是对国家对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罚,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所进行的一种社会管理行为,主体之间产生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受害人对他人损害其健康权提起民事诉讼,它是平等地位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二者并行不悖,当事人并不能因为自己受到行政拘留,就有权拒绝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