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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售卖旧房受处罚

        太湖县晋熙镇的姜某把自家旧房及集体土地证转卖给寺前镇的胡某,被太湖县国土局处罚,转让款12000元被没收,并处罚款1200元。姜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安庆市国土局和太湖县法院均维持了太湖县国土局的处罚决定。
        2002年,姜某将自家旧房屋连同该集体土地证一起永久转让给另一乡镇的胡某,转让价款是12000元。2009年胡某拆除该房屋重新建设,太湖县国土局就此展开立案调查,并在听证的基础上,对姜某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转让所得12000元,并处罚款2400元。姜某不服该处罚,向安庆市国土局申请行政复议,安庆市国土局维持了太湖县国土局的该项处罚决定。姜某仍不服,向太湖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宅基地属于农户集体所有,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姜某转让房产及土地证的行为,实质是转让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属违法行为。太湖县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实体及程序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故维持太湖县国土局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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