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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零花钱 持刀抢同学 五未成年人抢劫团伙获刑

  5名在校学生为了弄点零花钱,共同商议抢劫其他学生的钱财,并多次作案。15日,迎江区法院一审判决5名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至二年不等,并分别判处罚金三万至一万元不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8日,被告人吴某、杨某、丁某商议到安庆十中附近抢劫。当日16时许,3人来到林语棠小区南大门正对面菜地一栋村民自建房的墙角处,抢得十中学生王南南现金40元、林郁现金4元。20分钟后,十中学生杨过经过此地,3人遂上前将其拦住并威胁勒索,杨过反抗并想逃脱,被杨某打了一耳光。随后,吴某踹了杨过腿部一脚,杨某、丁某持砍刀将杨过头部、左肘部和左前臂砍伤,后三人逃离现场。经司法鉴定,杨过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并分别返还被害人王南南、林郁;被告人吴某、杨某、丁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杨过损失75000元,并与杨过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
  2011年12月25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杨某、丁某、吴某某、李某再次到安庆十中附近抢劫,拦住4名往十中方向走的学生,抢得其中一名学生现金35元、被害人杨康现金6.5元。此后,5名被告又分别在华中路、林语堂小区附近、安庆十中附近等抢劫作案3起。
  法院审理认为,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吴某、丁某持刀抢劫他人并致一人轻伤,酌情从重处罚。5名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吴某、丁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中5名被告人均系在校学生,本着对青少年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同时结合各被告人参与抢劫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故法庭作出上述判决。(文中被害人姓名为化名)

作者:毅杰 胡芳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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