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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兴县安全生产事故瞒报凸显监管缺失

本报讯 (记者苗勇辉) 近日,本报记者接到群众反映称:山西省兴县万利达石材有限公司今年5月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

经过记者在河北省定州市调查了解得知事情瞒报的经过,并找到一份所谓的“死亡赔偿协议”。内容显示:死者张先廷(河北省定州籍人氏),2012年受雇在山西省兴县万利达石材有限公司从事爆破工作。2012年5月23日由于意外原因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鉴于以上事实,经中间代理人张润先以及企业、家属三方协商,2012年5月26日在陕西省神木县卧龙岗宾馆内就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人身损害赔偿的全部费用合计七十万元人民币。协议达成后先付给死者家属五十万元,等安葬死者后一周内在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开据安葬证明,其余剩款二十万元一次性给家属付清......

就此事记者赶赴山西省兴县调查采访。在恶虎滩乡沟门前村走访时群众告诉记者:万利达石材有限公司老板黄邦伟的石材切割厂就在路边,那边正在生产的那家就是,但是石矿没有在这。石矿在离此近30华里的交楼申乡那边。随后记者赶赴交楼申乡,在镇上走访时老百姓告诉记者:“顺着这条路往里走不远就是采石场,黄老板的矿就在上面,但是他人不在这边,在恶虎滩那边有他的石材切割厂”。

“是黄老板的矿上5月份出现了事故,采石放炮时炸死人了吗?”记者问到。

“恩,好象是用炮崩死的,据说是两个人。”老百姓狐疑的看着记者。

2012年10月17日上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兴县安全生产管理局。安委办的办公室里没有人,在局办公室里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安委办的白主任不在,去财政局报工资去了,让记者一行等一会。过了一会,安监局的马副局长过来接待记者,当了解完采访情况,马局长说:“前段时间我没有在局里,去市里学习去了,不知道这个事情有没有报到安监局。我给牛局长打个电话汇报一下。”但是电话一直没有打通。

记者希望马局长核实一下事故情况,并把万利达石材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给传真到报社。随后记者接到马局长电话回复说:“查完材料后表明,我们局里没有接到关于举报万利达石材的事故举报信息,你们说的事故我们不知道。”但是并没有说明接到记者举报后局里怎么安排调查此事,如何加强监管。这足以表明兴县安监局对这起瞒报事故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截止发稿前安监局也没有把万利达石材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传真到报社。

纵观事故瞒报原因无非以下几点:

一是逃避责任追究、减少经济损失仍是瞒报的主要原因。随着对安全事故查处力度的加大,事故成本不断增加,为了逃避刑事、行政等责任追究,少数矿主不惜铤而走险,瞒报事故。同时矿主为减少停产整顿、关闭矿山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安全发生事故后销毁证据、隐匿尸体、遣散人员,并以高额的赔偿进行善后处理等手段来组织瞒报。

二是部分矿山从业人员及家属纵容事故瞒报。瞒报事故的矿主通常以高出事故赔偿标准的经济赔偿作为“封口费”,在利益驱使下,矿山从业人员及家属不仅不愿举报,还会形成“同盟”,故意帮助隐瞒事故。

三是工作机制壁垒成为瞒报事故的另一原因。一些地方政府对矿山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事故死亡人数被量化成为领导干部上下去留的“红绿灯”,一些领导干部怕影响政绩、升迁、奖励和被问责,就会出现包庇甚至参与瞒报。

四是查处不严或监察不力,让瞒报大行其道。部分地方官员策划、参与瞒报,组织所谓的调查组搞假调查,弄假材料,写假报告;上级部门组织核查时,有关官员故意回避问题,转移视线,提供虚假材料,企图贿赂核查人员,封锁消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与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本报将继续关注事态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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