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徒弟为师傅借款担保,可师傅却玩起了“躲猫猫”术,于是,工作不久的李某某,李某,便被告上了法庭。
2011年李某某走出校门,被安排到太湖县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实习,并师从吴某。不久,师傅吴某在太湖邮政银行借款10万元,并叫两徒弟在《借款及担保合同》上作为担保人签名,李某某,李某碍于师徒情面,糊里糊涂就在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自2012年4月起,吴某便与银行失去了联系,尚有借款本金9万多元及相应利息一直未偿还。今年6月,太湖县邮政银行向太湖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师徒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太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太湖邮政银行与吴某、李某某、李某师徒三人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太湖县邮政银行按照约定履行了贷款人的义务,而借款人在清偿了部分借款本息后未按约履行义务,担保人也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人的义务,借款人、担保人均构成违约,太湖邮政银行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李某某、李某做出签名时未认真看合同相关条文,是师傅叫其签名,且不具有担保能力,担保合同无效的辩解。因该担保并未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由借款人吴某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李某某、李某对该借款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10月20日,判决已开始生效。作者:周峻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