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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置有“章”可循

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日前我市出台了《安庆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规定,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规划、工商、建设、公安、交通、房地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办法》规定户外广告设置应当规划不低于户外广告总量20%的公益宣传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同时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文明,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应当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办法》还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自检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之前,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出现断亮、残损的,在修复、更换前应当停止使用。此外,对于违反《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应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作者:曹冬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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