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庆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审议通过,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置应当规划不低于户外广告总量20%的公益宣传内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应当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办法》还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建立自检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户外广告设施因设置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对于违反《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应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要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出现断亮、残损的,在修复、更换前应当停止使用。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期满未延续的,设置人应当在10日内自行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1日内拆除。
作者:张志娟 刘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