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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作业中受伤 定作人选任不当担责

 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这直接关系到作业人在作业中受伤时各方责任之划分。12月6日,迎江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承揽人在作业中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一审判决定作人因选任不当,承担伤者40%经济损失。
  2011年4月,王某、马某夫妻二人开办的一家居公司承揽了李某家整体橱柜的定制业务,同月20日,该公司在经营场所门口张贴招聘广告,拟将本工程的部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原告陈虎看到广告后,遂与该公司联系,并告知对方自己有装饰工作经历。双方经洽谈后,4月29日,公司老板王某带着陈虎到现场指示安装内容并约定完工后结算劳务报酬。次日下午,陈虎按约定自带工具到现场安装免漆门,下午5时许,陈虎在切割门边板时被弹起的切割工具锯齿碰到右手手腕,血流不止。房主李某立即将陈虎送往医院门诊治疗后转住院治疗。因医疗费等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陈虎将王某、马某夫妻二人及家居公司、房主李某等诉至迎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8万余元。庭审中,原、被告就陈虎与家居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各执一词。
  法院审理认为:家居公司与李某签订整体橱柜购销合同(含增加项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该公司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陈虎完成,陈虎自愿接受并确定向该公司交付工作成果,该公司负责向陈虎支付报酬,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陈虎自愿接受指示工作并自带工具且约定一次性结算劳务报酬,不符合雇佣法律关系特征。陈虎在履行承揽合同中,因自己的行为造成身体受伤的后果,应当由自己承担,但该公司在选任陈虎完成工作时,没有对陈虎是否具有相应劳动技能进行考核而直接要求陈虎现场操作,明显存在过错,故对陈虎身体受伤所产生的合理损失依法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余60%损失由陈虎自行承担。李某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胡毅杰 汪雨情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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