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迎江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恋爱期间怀孕后人工流产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被告华某(男)当庭支付原告李某(女)补偿款8000元。自此双方案结事了。
2009年4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华某自由相识,随后确定恋爱关系。在恋爱过程中,原告李某怀孕,后人工流产,导致身体受到伤害。2009年10月,双方协商分手,并签订一份协议书,在协议中被告华某承诺于2010年8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补偿款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如未按期支付,利息双倍计算。自签订协议后,双方婚恋全部纠纷就此了结,不再相互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
但期满后被告华某并未履行承诺义务,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补偿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审理中,双方就协议的效力各持己见。考虑两人曾经的特殊关系,法官建议双方尽量和解结案。经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华某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8000元,李某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
作者:一杰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