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这样“打折” 心里很郁闷
元月11日,市民吴先生来电:前几天,我在一家品牌专卖店吴越街连锁店内以6折的价格购买一款男士手包。不料几天后,我在该专卖店双井街连锁店内看见,与我购买的一模一样手包竟然以3折的价格进行出售,这让我有种受骗上当的感觉。
吴先生告诉记者说:“前几天,我在某专卖店吴越街连锁店内看中了一款标价为708元的男士手包。当时店内的导购员向我介绍说,该款手包是今年的新款,现在购买可以享受6折的优惠。最终,在几名导购员的推荐下,我以425元的价格购买了这款手包。”
“可是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昨天(元月10日)我陪朋友逛街时,在这个专卖店双井街店内竟然看见了一款和我一模一样的手包,而这款手包在该店内竟然是以3折的价格出售,这让我很郁闷,有一种受骗上当的感觉。于是,我来到这家吴越街连锁店,要求退货。可店内的工作人员却以‘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货。”吴先生认为,商家同样的商品在不同的连锁店以不同的折扣出售,这显然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希望相关部门予以关注。
元月11日下午,记者来到了该专卖店双井街店内。记者见到了吴先生所购买的这款单价为708的男士手包。店内一名导购员见到记者看货,便上前推荐说:“这款包在吴越街店是打6折的,而我们的店只打3折,你在我们店购买非常划算。”
对于同一家商店所打的折扣不同,该导购员给出的解释是:“这是因为双井街店即将要进行装潢,所以我们做的活动(打的)力度要大一些。”
随后,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市消费者协会。消协一位王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说,不同门店的经营场地租赁费用、进货渠道、服务、环境等各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确实会造成经营成本存在一定的差异。“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各个连锁店的商品价格必须一致。对于吴先生的遭遇,我们也无法进行处理。希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做到货比三家。”
而对于这一问题,安徽省国誉律师事务所的何律师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自主指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权利。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发现价格不一,是不能作为退款理由的。“该专卖店吴越街连锁店拒绝吴先生退货要求,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
作者:余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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