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误饮碱水受伤 家长要求多方担责
小孩年幼无知,竟将雪碧瓶中的碱水误认是饮料喝了下去,结果造成伤残,面对这样的结果,几个有关联的人都成了被告。1月31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孩子误饮碱水,家长要求多方担责的健康权纠纷案。
原告周某系4岁男孩,2011年3月28日下午,他与同伴宗某(六岁)在被告方某门前玩耍时,发现门槛旁放着一瓶“雪碧”,见四下无人,便捡至僻静处,由宗某拧开,倒满瓶盖递给周某。周某饮后,呕吐不止,口吐鲜血,送宿松县人民医院作“洗胃”处理,后遵医嘱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医院诊断为“食管化学灼伤性狭窄”,经行“食管支架置入术”辅以对症治疗,住院96天,花医疗费约13万元。
经查,所谓的“雪碧”系方某从蔡某处购入的用雪碧瓶装的碱水。周某遂于2012年3月底,以蔡某、方某、宗某及宿松县人民医院为被告,向宿松县法院提起健康权诉讼,要求四被告共赔偿损失34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中还查明,周某已构成5级伤残,宿松县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诊疗过错,其参与度以20%为宜。2011年9月6日,周某的父亲曾与方某达成赔偿协议,由方某一次性付给周某9000元,周某以后不论复发或再治疗或有更严重后果,均不由方某承担任何责任。此外,宗某父母亦在起诉前给付9000元。
对周某损失的承担,原、被告各执一词。原告方认为四被告应负80%的责任;医院认为,宿松县人民医院与上级医院及患者主诉误导的责任没有分清,故申请重新鉴定;方某认为,即使自己应负责任,也已与原告协商处理完毕,原告出尔反尔又对自己提起诉讼,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宗某的父母提出,宗某也是小孩,差一点也成为受害者,小孩与小孩玩并没有过错;蔡某则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受伤,与其父母监护不周有很大的因果关系,周某的大部分损失应由其父母自负。在被告方面,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方某、宗某等被告系不真正连带关系,存在责任竞合。法院遂结合原告的损失总额和鉴定结论认定的诊疗过错参与度先向医院做调解工作,促成医院赔偿损失45000元。
在其他被告中,方某用雪碧瓶装高腐蚀性的浓碱水,却未尽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过错明显大于宗某、蔡某,虽然方某与周某家达成了赔偿协议,但对照周某34万余元的损失额,应认定赔偿9000元显失公平;周某受伤在客观上与宗某的行为有一定的联系,宗某的监护人应适当给予补偿。蔡某在出售碱水过程中,已经尽了的安全提示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依法可以不承担责任。
判决前,法院围绕上述思路多次进行调解,2013年1月底,最终方某再给付周某11000元,宗某的父母亦再补偿原告3000元,原告撤回对所有被告的起诉。
作者:彭旺鸿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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