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协议拖欠履行 受害方再诉获支持
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不幸死亡,肇事者被告上法庭,判处刑罚;达成赔偿协议后却不积极履行,1年后肇事者再次被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赔偿金。4月7日,该起案件在枞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1年9月14日,被告许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湖心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与菱湖路交叉路口时,与苏某驾驶的沿菱湖北路由西向东行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苏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交警认定,被告许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许某家属与受害方亲属积极协商事故善后事宜,经过多方协调,双方签订《赔偿协议》,约定由许某一次性补偿苏某近亲属16万元,分四笔给付,苏某近亲属接受许某的道歉。赔偿协议签订后,许某在家人的帮助下积极筹措赔付款项,并依约给付了前两期的款项11万元。
然而在约定的第三笔、第四笔付款期限到来后,许某却没有主动支付赔偿金;双方沟通不成,苏某的近亲属再次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某按照赔偿协议的约定,支付拖欠的赔偿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具体赔偿数额双方已经通过《赔偿协议》确定,该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许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赔付义务。4月7日,枞阳法院依法作出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5万元赔偿款诉讼请求的判决。
作者:钱程玲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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