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骑着自己的电瓶车撞伤了人,自己却因未给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依法被判赔偿受害人损失12万元。
2012年6月9日,吴某的儿子小吴骑着电瓶车在路上遇到同学小方,遂由小方载上小吴一起上学,行至枞阳县义津镇一右转弯路段时,电瓶车与朱某所骑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三级伤残,两车损毁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朱某将小方和肇事车辆所有人吴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经法院查明,吴某的车辆为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属机动车类电瓶车,且该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机动车一方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在其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4月12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肇事车辆所有人吴某赔偿朱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12万元,对超出部分的经济损失14万余元,由侵权人小方承担,由于吴某未直接将电瓶车交于小方使用,可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李晔 周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