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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有瑕疵不能通过诉讼解除婚姻

     5月8日,太湖县法院依法纠正了一起结婚登记瑕疵的离婚案件,并教育了当事人。
     今年4月中旬,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来到法院,声称已就离婚事项与被告余某协议一致,要求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出具调解书。太湖县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将原被告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件予以核对,发现结婚证上被告余某(女方)的名字有涂改痕迹,且结婚证上余某的年龄与身份证上显示不一致。承办法官要求原被告对此作出解释,原告周某答复含糊,而被告余某在承办法官一再追问下,终于承认结婚证上原来的女方其实是余某的姐姐,结婚证上的年龄信息也是其姐姐的。而领结婚证时,被告余某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承办法官要求原告代理人到婚姻登记机关查询详细的登记信息,如确属结婚登记瑕疵,则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将不能达到,只能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相关登记行为或者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原告代理人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后反馈的信息确属结婚登记瑕疵,原告遂于5月8日主动向太湖县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作者:云剑 殷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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