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弘信花园小区7号楼3单元一居民来电:我所居住的单元楼电梯,因在4月29日遭雷击出现故障,以致无法正常运行。现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维修了电梯,并说此次9000多元的维修费用让我们单元居民每户分摊400元。我们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这笔维修费不应由我们业主来出,双方现在仍未就此达成一致。关于小区居民楼电梯的维修费用由谁出?有关部门对此有无具体规定?希望记者能帮助咨询一下。
5月20日,记者为此来到市房地产管理局。该局物业管理科的张科长告诉记者说,小区居民楼的电梯属于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按照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电梯需要整体更新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20%的,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同意后,可申请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就是说,弘信花园小区7号楼3单元的电梯此次维修费用如已超过原造价的20%,可按相关程序申请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如果该电梯此次维修只是小修和日常维护,一次性维修费用不超过原造价的20%,可由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综合服务费中列支。
针对弘信花园小区7号楼3单元居民反映的问题,张科长说:“如果此次电梯维修费用确实比较大,但又不超过电梯原造价的20%,结合目前我市小区物业经营不太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双方协商解决此事。”
作者:汪迎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