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安庆师范学院王同学来电:前不久,我在学校附近一家商场购买了一款电子商品,使用几天之后,我发现这款产品的性能以及外观等都和我之前想象的有很大差异。于是,我找到了商家,希望能够全额退款,但被商家拒绝。我想咨询一下,像我这样情况,能否要求商家全额退款?
5月24日下午,记者就王同学所提出的问题,咨询了市消费者协会。一名姚姓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说:“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王同学当时在商场购买商品时,双方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但双方已达成了一致,王同学此次购物实际上已经和商家之间构成了合同要约。如果王同学因为个人原因想要退款,那么在双方没有约定‘无条件退款’事项的话,王同学的这一要求实际上就属于单方面的违约,那么商家则可以拒绝王同学的要求。”
这位工作人员说,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在商家没有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商品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消费者不得以“不中意”为由,要求商家无条件退款。“虽然目前有一些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往往会向消费者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无理由退货。但这只是部分商家单方面提供的承诺服务,并非针对所有商家进行的强制要求。”
作者:余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