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太湖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租赁纠纷,剑拔弩张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原告李某东与被告李某凤在2010年2月12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告李某东将一处门面房租给被告李某凤,租期三年,自2010年2月12日至2013年2月12日止,房屋总租金为10.5万元。后双方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大打出手,2012年5月2日原告一纸文书将被告告到法院,在法院作出判决后,2012年8月6日,被告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2013年1月23日,原告李某东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修理租赁期间损坏的冰箱等物品。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多次找原、被告进行沟通,进行耐心细致的劝导。经法官悉心调解,双方各让一步,达成调解协议,并且被告当场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
作者:李敬霞 段姣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