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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房销售必须“一价清”

2013-6-26 10:51:13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为严肃价格政策,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我市物价部门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进一步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
 
  市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是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以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公共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计入开发建设成本。房屋交付和产权交易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购房者承担,并由开发企业代收代缴的费用,应予公示,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得向购房者收取。对已建项目后期需在原项目规划外另外追加工程(如天然气、供暖等)而产生的费用,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公示说明,并与购房者补签合同,约定收费数额及收费方式。如无任何约定(合同、协议),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向购房者收取费用。
作者:黄洁 李大永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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