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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13份假票 换来七月徒刑

被告人吕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案,迎江区人民法院于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吕某某在安庆市区散发印有代开发票的名片,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并非法获利五千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对其违法所得5450元予以追缴。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2012年6月至11月,被告人吕某某向张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3504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700元。尝到甜头后,他于2012年8月至11月,向胡某某、钱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安徽省国税局通用机打发票”2份,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96798元,非法获利人民币750元。
 
  常在河边走,总有湿脚时。2013年1月底,他向曹某出售“发票”后案发,被我市警方抓获。警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作案工具诺基亚直板手机、国产触摸屏手机、JIAYU牌直板手机各一部,名片23盒及伪造的发票已随案移送至迎江区法院。
 
  该案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吕某某在安庆市区散发印有代开发票的名片,并化名“沈涛”向他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共13份,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1347198元,吕某某按照发票金额的千分之五或百分之一收取费用,共非法获利人民币5450元。
 
  法院审理认为:吕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13份,面额累计1347198元,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至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法庭根据被告人吕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胡芳 祁隽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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