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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不思悔改 再次扒窃获刑一年

刘某犯盗窃罪因年逾七旬被监外执行,谁知该老翁不思悔改,监外执行期间还再次扒窃被送上法庭。2013年7月10日,迎江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前罪(盗窃),没有执行的刑罚九个月十八天,并处罚金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2013年4月2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某来到安庆市立医院三楼化验室,趁被害人严某某排队看病之际,拉开其挎包准备盗窃财物时被严某某发现后离开。上午10时许,他又来到安庆市立医院三楼B超室大厅,趁被害人杨某某带孩子看病之际,拉开其挎包将包内一女士钱包盗出(内有身份证一张、现金300元)。得手后即被杨某某发现并当场抓获,其丈夫储某某立即报警。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杨某某。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曾因扒窃、盗窃多次被劳动教养和判刑,因其已年满七十周岁故在监外执行。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刑罚监外执行期间重新犯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法院遂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胡芳 毅杰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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