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记者从安庆市城管执法局了解到,我市于7月10日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三家商户,分别发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催告书》,依法向案件当事人作出履行义务催告提示,这是我市城管执法局发出的首批行政处罚催告书。
据了解,今年3月份,市城管执法局对位于湖心南路的三家店面因长期侵占人行道摆放经营物品、出店经营的行为立案查处;4月9日,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别做出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决定书。然而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一直没有缴纳罚款,也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市城管执法局于7月10日分别向当事人送达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发出后,三名当事人分别于3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了500元罚款以及500元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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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其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该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行政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据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施行前,城管执法执法局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施行后,依据该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作者:庄婷婷 彭婵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