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新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生长起来,与此有关的借贷纠纷日益增多。7月25日,太湖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借贷纠纷。
被告刘某是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生产周转需资金为由向合作社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占用费为20‰,利息按月支付,合同同时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和给付方式,被告查某某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承办法官在审查案卷材料时发现,《借款协议书》上借款人是刘某,但下面借款人签名处却是其弟弟刘某某的名字,故对该笔借款的真实性产生了质疑。为了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承办法官当即电话联系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通知他们次日到庭。
通过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法庭查实该笔借款实际借款人系刘某的弟弟刘某某,因其已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为规避该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数额的限制,在征得原告的许可下,以其哥哥的名义在合作社借款,并在借款协议上签名捺印。随后,承办法官向各方当事人解释了相关法律条文,指出借款手续应规范有序,不能存在瑕疵,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纷争,并分别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对高额违约金进行了适量调整。
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各方当事人当场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负责人表示今后一定吸取教训,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
作者:云剑 叶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