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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姐”不冷静 加气惹纠纷

2013-8-13 11:07:42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两“的姐”遇事不冷静,在加气时为插队事宜发生纠纷,事后,被告看到原告“谈笑风生”,更气不打一处来,追到原告后将原告打伤。8月9日,迎江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判决被告伍琳赔偿原告宋小莫1万余元。
 
  2012年8月12日13时30分许,原告宋一莫与被告伍琳均开出租车到安庆市港华加气站加气。宋一莫认为伍琳插队,说了伍琳几句,双方为此产生争执,互相拉扯、互拽对方的头发。周围群众将双方拉开后,双方又拉扯在一起,周围群众再次将双方分开。原告宋一莫的丈夫及弟弟赶到后与被告伍琳理论,与被告伍琳发生冲突。周围群众再一次拉开双方并报警。
 
  后来,原告宋一莫的丈夫就开车离开加气站,宋一莫与其弟弟离开加气站,往安庆市新世纪花园小区走。伍琳见宋一莫“有说有笑”“很气愤”,就赶到新世纪花园小区门口,拽着宋一莫的头发打其脸部。原告宋一莫为此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右眼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共住院9天。原告宋一莫医疗费共计7321.2元。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经派出所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伍琳拽原告宋一莫头发,打原告宋一莫脸部,致原告宋一莫受伤,应承担侵害原告宋一莫健康的民事责任。原告宋一莫因加气问题与被告伍琳产生争执,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伍琳的侵权责任。综合本案的情况,本院酌定由原告宋一莫自行承担20%,被告伍琳承担80%。原告宋一莫损失各项共计12866.19元,被告伍琳应承担80%即10292.95元(文中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作者:丁车荣 周国庆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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