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的说辞成为商家挡箭牌
“十一”黄金周,宜城各路商家卯足劲想出各种优惠促销活动,一时间“贵宾卡”、“抵用券”、“现金券”成为吸引顾客的有力手段。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市民,在使用各种优惠券(卡)时,要谨防商家的霸王条款,碰到时间跨度大、金额较大的消费活动,最好事先与商家签订消费协议以方便日后维权。
中秋小长假期间,市民刘玮女士和几个朋友相约去人民路上的一家茶餐厅小坐,总共消费了78元。结账的时候,刘玮出示了两张这家茶餐厅价值80元的现金抵用券,却被餐厅负责人拒收了,理由是节假日期间这种现金券不能使用。刘女士表示不解,“我仔细翻看了现金券上没有任何提示说此卷节假日不能使用,餐厅里也没有任何告示,凭什么现金券这会儿就无效了。”就在刘女士以为商家没有任何辩解理由的时候,那位餐厅负责人指着现金券反面最下一行字说道:“上面写这最终解释权归我们店所有,所以我现在告诉你这张优惠券只能在非节假日使用。”此言一出,刘女士虽然觉得商家的这种说法不合理,但没有充分的理由也只好不再争辩了。
刘女士的遇到的情况并非个案,记者日前调查发现,很多市民手中都握有几张因消费被赠送的贵宾打折卡,优惠券或是抵用券。几乎每张优惠券的背后都会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商家保留对本卡的最终解释权”等字样。在营销过程中商家向消费者发出了各种“优惠券”、“贵宾卡”,在没有任何消费协议的情况下,为了免于各种责任或承担任何风险,商家通常将“最终解释权”视为自己的“免罪金牌”。
9月25日,记者来到安庆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吴钊介绍说,商家视为“免罪金牌”的“最终解释权”说法纯属霸王条款,是不合法的。早在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近几年,市工商部门也陆续下发规定、通知、告知商家“最终解释权”的说法不合规。市民在消费过程中碰到商家继续拿“最终解释权”说事儿的,可以向经营场所所在的当地工商部门举报。
“最终解释权”的说辞不合法已有三年之久,为什么还有商家在继续用来做挡箭牌?市消协工作人员表示,主要原因是更多的消费者对于相关法律还不了解。此外多数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维权意识不强,嫌麻烦不投诉的情况也不再少数。还有消费前期图省事没有签订消费协议,消费后期遭遇侵权但缺乏证据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采访中有市民表示“面对商家的各种霸王条款,国家相关规定已出,但执法部门还应当加大惩处措施,好让商家不敢再拿霸王条款说事儿。”
作者:刘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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