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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财被骗为何难讨“说法”?

2013-10-14 17:43:25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10月10日,市民方兴胜来电:今年4月,我公司将一些棉纱原料委托给望江县雷池纱厂代为加工,可谁知该纱厂不仅没有及时提供半成品,甚至还将我公司的棉纱原料进行了质押变卖,使我公司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多次与望江县雷池纱厂法人吴某交涉无望下,我只好向望江县公安局报案,可公安部门却不予立案,这让我难以接受。

  【投诉人】

  钱财被骗,公安部门却不予立案

  方兴胜向记者介绍说,4月23日,他的公司与望江县雷池纱厂签订了一份《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对方进行原料加工。“签订合同后,我公司多次向望江县雷池纱厂运送大量的大化纤以及皮棉等原料,并提前向对方支付了40万元的加工费。可从合同签订至今,我们只提回了部分涤棉纱半成品,还剩大部分原料未加工。随后,该纱厂法人吴某却以‘经济困难’为由,很长时间都未能发货。”

  方兴胜经方了解得知,该纱厂竟然将其中一批价值40万元的原料送往当地一家担保公司进行质押,另外还将已经加工好的20吨半成品私自进行了变卖。

  在对方的诱骗下,方兴胜再借12万元钱给对方,用于提回担保公司的质押货物进行生产,双方约定一个星期之内归还12万元的借款。可让方兴胜没想到的是,直至今日,望江县雷池纱厂不但没有提回货物,而且12万元的借款也是一去无回。

  直到这时,方兴胜才知道自己陷入对方精心设置的“圈套”之中,后悔不已。方兴胜说:“这次被望江县雷池纱厂吴某骗走了100余万元货物和现金,使我公司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帮助拿回属于我公司的合法财产。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望江县公安局竟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这让我难以接受。”

  【担保公司】

  纱厂质押棉纱原料未经核实

  10月10日,记者来到了望江县澳宝江花工贸有限公司。对于这批被质押货物的来源,该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说:“望江县雷池纱厂本身就是纺纱企业,他们拿棉纱原料过来质押,我们并没有质疑。”对于记者提出的“担保时是否核实过货物的购买发票?”该工作人员则称:“我们当时只核实了原料的出库清单。”

  【望江县公安局】

  当事人可向上级部门反映

  随后,记者又来到了望江县公安局。该局潘结标局长表示:“我们认为,此案没有犯罪事实,也就是说,望江县雷池纱厂没有违反刑法,那么也就不属于公安机关的受理范畴。对此,我们已经以文字的形式给出了答复。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检察机关或上级公安部门反映,由这些部门对我们进行监督。”

  【安庆师院学院老师】

  此案已构成合同诈骗

  10月11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安庆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教授刑法的张宗高老师。张宗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该案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特征:一、望江县雷池纱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方兴胜公司20吨半成品擅自出售,并将其价值40万元钱的原材料进行质押,这不仅侵犯了方兴胜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又扰乱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二、吴某以望江县雷池纱厂的名义与方兴胜的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吴某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就质押了方兴胜的货物,并售卖了半成品,数额巨大,达到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三、望江县雷池纱厂和负责人吴某是适格的主体;四、吴某在明知自己违约,不可能履行合同时,采取将方兴胜公司价值20万元的涤棉纱半成品变卖,并将方兴胜的40万元原材料进行质押,说明吴某在主观上存在骗取财物的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望江县雷池纱厂为方兴胜公司加工涤棉纱半成品,属于加工承揽。那么望江县雷池纱厂对方兴胜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进行加工,除自己应收取获得的报酬外,应当将加工涤棉纱半成品交还给方兴胜公司。然而,望江县雷池纱厂却将方兴胜公司的棉纱原料进行质押变卖,方兴胜多次索要未果。望江县雷池纱厂及负责人吴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而望江县雷池纱厂构成合同诈骗。”

  【政协委员】

  政府部门应重拳打击

  对于方兴胜的遭遇,市迎江区政协委员唐伟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唐伟说:“从商应该以诚信为本,如果企业失去了诚信,那么其就失去了根本,企业也就无从发展。我认为,相关部门应该对望江县雷池纱厂这种践踏法律的做法,给予重拳打击和法律的制裁,以弥补方兴胜公司的损失。同时,我们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深入调查望江县雷池纱厂此类非法活动的原因。只有这样,才能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才能优化当地的投资环境,更好的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律师】

  犯罪事实明显,涉嫌合同诈骗

  对于此案,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韦国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犯罪事实明显,望江县雷池纱厂的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如果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明知道是对方的财产而擅自进行处理,又没有办法进行偿还的话,那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其已经涉嫌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并且此案的涉案金额巨大,情节特别恶劣,公安机关应该依法予以立案。如果其罪名成立的话,那么法院应判吴某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对赃款予以追缴。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那么我们建议当事人向当地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要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做出说明。”

  而对于担保公司的这种质押行为,韦国律师告诉记者说,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这种质押行为是没有处分权的行为,是无效行为。“作为担保机构,其在审查质押物的来源时应该负有审查的义务,并要求其提供质押物有处分权的相关证据,即:审查购货合同、购货发票与质押物是否一致,只有其具有合法处分权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质押。”

  韦国律师最后表示:“企业如果需要进行此类原料加工的话,那么一定要深入了解对方企业的诚信情况以及资金情况,不要贸然的将大笔货物交付给不熟悉的公司。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

图为大门紧闭的望江县雷池纱厂

作者:余菲菲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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