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身份骗领信用卡恶意透支近7万元
被告人吴某某因诈骗罪被判缓刑,期间不仅不认罪服法,还多次利用自己、女儿和他人的身份证,伪造工作证明在安庆市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数张,肆意消费提现,金额达69581.71元且拒不偿还。9月18日,迎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撤销对被告人吴某某的缓刑,以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决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责令被告人吴某某退赔违法所得赃款69581.71元。
2009年2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伪造自己系安庆石化总公司海运分公司职工的工作证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骗领中国银行贷记卡一张。2010年4月30日至2011年2月21日,吴某某利用该信用卡刷卡消费和提取现金共计19995.77元。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多次催收,吴某某至今仍未还款。
此后,被告分别于2009年2月16日、10月17日、11月4日等,先后利用其女儿身份证伪造安庆师范学院教务处教职员的工作证明,以及利用他人的身份证伪造安庆石化总公司海运分公司职工的工作证明等,向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多家银行申领信用卡共计6张,然后通过消费和提现的方式恶意透支,经各家银行多次催收,至今未予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刷卡消费和提取现金共计69581.7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至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庭根据上述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认识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胡芳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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