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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不是定金 一字之差起纠纷

2013-10-17 16:25:15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订金”还是“定金”?如果不是遇到一场消费纠纷,市民潘女士还不知道这两者之间有着如此大的不同。
 
  前不久,安庆大桥开发区某家具店举行促销活动,心动之下,潘女士支付1000元定金订购了一套1万多元的沙发。后来潘女士又不想买了,要求商家退定金遭到拒绝,其提出在该店购买与定金数额相当的茶几也被拒。
 
  当前,购买商品房、电器、家具、轿车等商品时,销售方要求消费者先付一定数额的钱款,已成为行业惯例。但这部分钱款属于何种性质,大多数消费者并不太在意。10月16日,记者走访了城区部分家装卖场,在询问对于订/定金的态度时,不同商家说法也不同。一种是可以退,但消费者必须尽快提前告知;另一种则是不予退还。“我们前期配货准备及发货也是需要成本的,”湖心路一位家具卖家持后一种说法。
 
  记者从市消协获悉,今年三季度以来,“定金”与“订金”纠纷呈增多趋势。“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经常遇到交付订金情况,大部份分不清‘定金’和‘订金’的区别,两词虽一字之差,在消费纠纷处理和认定上的效力却完全不同。”市消协一位工作人员表示。
 
  据介绍,“定金”是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消费者预先向销售方缴纳一定数额的钱款,是一种担保手段。合同上是“定金”的,依据《合同法》及《担保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销售者违约时,消费者可要求将“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是不返还的。而对“定金”法律另外还有明确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且总额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应退还。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只能看作是一种“预付款”,当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约定时,订金应予以返还,但不适用双倍返还原则。
作者:姚爱莹 闫树泉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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