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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少女发生性关系 伙同他人多次持械抢劫

2013-11-3 16:00:07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刘某与一不满十四周岁少女阿芳(化名)发生性关系,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涉嫌强奸罪期间,刘某交待伙同被告人金某某、刘某某多次持械抢劫的事实。10月31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刘某某、金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随案移送的赃款140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2013年3月14日,被告人刘某通过朋友结识在某中学就读的被害人阿芳(化名,女,1999年9月18日出生)。次日下午,刘某找到阿芳,并于当晚将阿芳带回家中过夜,两人发生了性关系。3月16日,阿芳母亲经打听获知其女儿下落后赶至刘某家中,将阿芳带回家并反锁在家中。当晚刘某经电话与阿芳取得联系,通过阿芳自配的钥匙将门打开。两人随后一起吃饭,其间,刘某问阿芳有多大,阿芳明确告知其出生于1999年。据刘某在公安机关供述,具体出生月份记不清,但记得与他出生月份相当,9月份或10月份。当晚两人住宿于一朋友家中。其后,刘某用60元每天的价格在一家小宾馆开了一间房,两人住在一起。据刘某供述时称,自与阿芳发生第一次性关系时起,至3月30日止,双方没有再发生性关系。
       因吃饭住宿花销较大,两人身上带的钱已所剩无几。经济拮据的刘某提议阿芳晚上到KTV上班挣钱。主要是陪客人唱歌喝酒,收取小费。据阿芳陈述,到KTV上班并非自愿,其间刘某还因其不愿上班而动手打过她。就在阿芳第一次在KTV上班的当晚,两人再次发生了性关系。后刘某以化名租了一间房子与阿芳同住,其间,双方多次发生性关系。
       3月19日,阿芳母亲向公安机关报警,3月25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侦查阿芳疑似被拐卖案件中,发现刘某的出租屋。刘某同时供述了伙同被告人刘某某、金某某于2012年2、3月份及2013年2月12日,携带伸缩棍、弹簧刀等工具交叉结伙分别至安庆市网吧针对上网人员实施抢劫,其中刘某、刘某某参与作案四起,抢得现金1270元;金某某参与作案三起,抢得现金730元。其中730元被三人共同开销,540元被刘某、刘某某均分。
       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刘某、刘某某、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对被告人刘某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刘某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至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对其犯强奸罪依法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持械抢劫,可酌情从重处罚,其中被告人刘某有劣迹、金某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三名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因强奸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抢劫罪行,对其所犯抢劫罪应以自首论,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该两被告人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归案后至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将所抢得的赃款全部退赔,并得到了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金某某系在校学生、未成年人,为贯彻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结合该两被告人的上述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司法部门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刘某某、金某某适用缓刑,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对其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作者:胡芳 毅杰 周国庆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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