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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下脚料死猪肉熬制地沟油牟利被处刑

2013-10-21 11:18:25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10月18日,宜秀区检察院公诉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在宜秀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这也是安庆市第一起判决的“地沟油”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定三名被告人罪名成立,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这也是自2012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颁布以来,我市宣判的首例生产、销售“地沟油”犯罪案件,社会影响大,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案件中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系夫妻,自2009年元月至2011年9月,二人使用从安庆市屠宰场低价收购的废弃且不能食用的废猪皮、花油、碎猪肉等下脚料,以及从周边农户收购来的死猪肉,在二人的租住处用大锅熬制成油后,作为食用猪油向城区多个饭店、单位食堂甚至高校食堂出售,共计售出3260余斤。在这些熬制猪油的碎肉中,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是屠宰户切除淋巴结等腺体的碎肉及部分死猪肉,具有很大的毒害性,而被告人叶某某明知李某某、彭某某是用废弃碎肉等熬制的猪油,仍然低价收购,作为食用油分销到潜山县源潭镇部分饭店、单位及学校食堂,共计销售1230余斤,该三人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最终,宜秀区法院采信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依法对三名被告人处以刑罚,且对在缓刑考验期内的被告人彭某某、叶某某判决禁止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活动。

  让不义者付出代价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一次次刺激着公众的神经,不良商贩通过各种渠道将一些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让老百姓对食品安全产生越来越多的担忧。其中,用餐厨垃圾或一些废弃物熬制的“地沟油”,就是一种质量极差、极不卫生的非食用油,如果长期食用,它所含的诸多有毒有害物质聚集到一定程度后,就会形成总爆发,对人体一些器官造成严重危害,甚至会引发癌变,令广大消费者不寒而栗。

  但在现实生活中,为了不义之财,就有人铤而走险从事着“地沟油”产业。用不能食用的废猪皮、花油、碎猪肉等下脚料,甚至是死猪肉做出来的“地沟油”令人恶心,更令人恶心的是某些人那已经腐烂发臭的良心和那卑劣的贪欲。

  食字,上人下良,其精义在于要经营以良,让人们吃得放心。地沟油,决不能让它搬上餐桌。此案的成功起诉和判决,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人每天都要吃油,食用油的卫生安全关乎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只要全社会予以高度关注,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地沟油”犯罪,社会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并及时曝光黑心商贩的产业链,就一定能让“地沟油”无处可藏!

作者:欧阳婧 周国庆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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