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上午,市民王女士来电:多年前,我就在龙眠山路租赁房屋做生意,并在旁边建了100多平方米的房屋。日前,有关单位对这些房屋(包括私建的100多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拆迁。对此,我想请《安庆晚报》帮忙咨询一下,我私建的房屋“补偿款”究竟归谁?
王女士说,其多年前就在龙眠山路租赁了几间房屋做生意。“租赁的房屋周围有一片空场,于是我就花两万元钱,依着房屋墙壁建了几间(房屋)。”
“现在,我承租的房屋被有关单位依法征收了,征收单位称我私建的房屋属违法建设。不过,他们还是对这几间房屋进行了丈量,并说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王女士说,为此,她想请《安庆晚报》帮忙咨询一下,这笔“补偿款”究竟归谁?
当日上午,市拆迁办有关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王女士私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按照相关规定,是不予补偿的。不过,因特殊情况,也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郑柏星律师说,王女士当初建造的这几间房屋花费了两万元钱,且拆迁单位丈量了其违法建设的房屋,并答应适当给予“补偿”,那么这笔“补偿款”应当给建造者,做相应的补偿。不过,王女士私建的房屋是依着出租人房屋而建的,出租人也可获得其部分“补偿款”。至于所获“补偿款”如何分配,王女士与出租人进行协商。
作者:汪秀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