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阻扰施工被处行拘
自认为影响了公司的采光权,不让施工单位施工,警方出警后予以批抨教育。后施工方再次复工,她仍然仍采取喷水、扔砖头等手段阻止施工。面对这种情况,警方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原告不服,起诉到法院。7日,迎江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不服治安处罚案件。
原告周某(女)系安庆市某炒货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公司位于人民路龙狮桥蔬菜批发市场南端综合楼东起第一间及二层东北角,与第三人安庆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拟建设的一处房地产项目毗邻。原告认为第三人建设地产项目与其公司消防间距不足3米,遂向安庆市规划局及消防部门反映,相关部门均给予答复并对该地产项目的部分设计进行了变更,但原告认为变更后仍不符合规定,影响了原告的采光权,并存在着安全隐患。
2013年4月17日,第三人正常施工,原告采取喷水等手段阻扰,第三人向被告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报警,被告出警劝阻并对原告进行批评教育。2013年5月14日,第三人复工,原告仍采取喷水、扔砖头等手段阻止施工,被告方民警进行阻止。经调查,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扰乱了单位正常生产秩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原告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原告拒绝签字,且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13年5月14日,被告作出处罚决定,决定给予原告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但因原告患有Ⅲ期高血压,未予执行行政拘留。2013年7月12日,原告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当年9月3日,该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对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原告不服,遂诉至迎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是其法定职责。
原告因对第三人开发新建小区与其炒货店之间的规划间距持有异议,分别于2013年4月17日,5月14日,向工程正在进行打桩作业的打桩机及施工人员喷水、扔砖,阻碍工地施工,扰乱了正常生产秩序,上述事实,有被告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原告的询问笔录、证人何某某、周某、袁某某的询问笔录、现场录像及截图等证据相互印证,原告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告据此对其予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事实依据充分。
另经法庭审查,被告的处罚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其适用的法律,亦无不当。
为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法律规定,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2013年5月14日被告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作者:王丽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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