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满18周岁侵权人被判担责
日前,枞阳县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侵权人实施侵害时不满十八周岁,但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有经济能力的案件,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被告刘某系1995年8月14日出生,今年3月21日上午8时许,在枞阳县雨坛乡大窑圩北圩埂附近,原告章某与被告刘某之父刘某某因故发生纠纷。后经报案,枞阳县公安局雨坛派出所民警前往现场进行处理,在调处过程中,被告刘某上前用砖头将章某头部砸伤,经医治,章某花去医疗费11148.58元。7月31日,章某向枞阳县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被告刘某及其父刘某某共同赔偿其上述各项损失计21970.30元。
据法庭调查,被告刘某现已辍学打工,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且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年满十八周岁。据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刘某虽在实施侵害行为时不满十八周岁,但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10760.78元(扣除被告刘某之父已垫付的1万元);驳回原告章某对被告刘某之父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12月10日,该案已经依法审结,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作者:吴革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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