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放火案被告人被判死缓
因向前夫索要子女生活费未果,为泄私愤,点燃前夫家窗帘引发大火,致室内五人死亡。12月12日下午,宿松县“5.11”放火案被告人石凤平被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被告人石凤平,女,1974年2月生,安徽宿松县人,小学肄业,无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1日,被告人石凤平多次拨打其前夫殷某的电话,索要其次子4月份的生活费和医药费,殷某一直未接。当晚21时许,被告人石凤平骑摩托车来到殷某家门口等候其回家未果,遂将殷某家电闸拉掉。在返回途中买了一个打火机带在身上。当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石凤平再次来到殷某家等候,仍没见其回家,被告人十分气愤,遂用打火机点燃殷某家窗帘后离开,被点燃的窗帘引发大火,致室内五人死亡,并导致殷某家财产损失38万余元。
案件在审理期间,受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石凤平及其家属分别与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出具对石凤平从轻处罚的谅解书。其前夫殷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出具石凤平从轻处罚的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凤平为泄私愤在居民区放火,致五人死亡、他人财产损失38万余元,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辩护人提出的石凤平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手段一般,造成五人死亡还有其他因素,其前夫殷某有重大过错,石凤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的辩护理由,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但考虑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与石凤平及其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且均表示对石凤平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依法对石凤平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判决,被告人石凤平犯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作者:黄锋 周国庆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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