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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酒后驾车丢性命 同席三人被追责

2014-3-2 15:16:28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网络广播电视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劝驾驶人饮酒,结果引发事故,也会被告上法庭,因知道吗?近日,在安庆市怀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涉案的三名当事人就因劝亲戚喝酒,而被告上了法庭。

2011年1月,怀宁县平山镇高泽村张嘴组村民王文生的孩子考取大学,堂弟王某去送贺礼,中午,王文生安排王某吃饭,并邀王国和、王党生作陪。席间,王文生夫妇、王国和、王某四人喝了一瓶42度的白酒,王党生没有喝酒。

饭后,王某驾驶摩托车返程行驶至胜天桥路段弯道上坡处,与路边的电线杆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部门鉴定,王某属饮酒驾车肇事身亡。

2011年9月,王某的父亲和妻子儿女将同席的三人告上法庭,案件公开开庭审理,一审二审皆已审结,被告王文生、王国和、王党生被判赔偿105471元。但当事人对于审判的结果,很不理解。

(当事人王党生同期声)也不是从我家出门摔死了,我也有责任,或者是当时死了,我应该承担这个责任,他跑了好多路,去收了账,又去接了人,好长时间后才出了问题。这本来是交通事故,开车快了,也没戴头盔,我认为这是交通事故,但是叫我们来赔钱,我觉得很受委屈。

今年2月,怀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对未履行赔偿责任的三名被告实施了强制执行。并就相关法律进行了解释。

(怀宁县人民法院石牌法庭副庭长姜敬坝同期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民事权益的损害,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他明知受害人驾驶机动车辆,而且也应该意识到受害人饮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辆,但是他没有积极劝留或者阻止受害人驾驶机动车,导致受害人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所以他没有尽到相关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安庆广播电视台特约记者范星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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