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4年4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对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原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4月9日,市国税局及时将该通知在市国税局内外网发布,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并通过12366短信平台等多种方式,让纳税人、税务干部及时了解该优惠政策,企业及时享受到国家的扶持。
据测算,预计我市今年将有3000多户小微企业享受到该优惠政策,同比增加35%,减免企业所得税600多万元,同比增加1倍,将极大减轻小微企业税负,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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